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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資產遠傳電信以認購公司債方式迴避黨政軍條款入主中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經上週五舉辦公聽會、今(27)日隨即迅速排入委員會審議,最後委員會以附帶20項條件負擔方式,包括像是承諾有線電視數位化5年投資40億元,提供高於中華電信規格但價格不變等高達20項條件,通過「荷蘭商 NHPEA Chrome Holding B.V.申請多層次轉投資吉隆等12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亦即同意遠傳以透過認購公司債方式投資中嘉網路。

中嘉網路為台灣最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用戶數達129萬戶,市占率26%,過去包括旺旺、頂新、鴻海都有意買下,但各自因為反媒體壟斷以及滅頂事件、黨政軍不得投資媒體而鎩羽而歸。遠傳電信於去年7月底宣布透過與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 Asia)策略聯盟,以持有子公司債權方式間接入主中嘉,引起市場關注。

然遠傳採取持有債權方式間接持有中嘉網路的方式,因非直接持有,反而讓公平會無法予以反駁,僅要求遠傳訂出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任免人事或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司營運等條件後,仍給予過關。

而NCC在經過上週五公聽會以及今日委員會議後,也以要求業者承諾事項達20項,包含不晚於2016年11月底、2017年第1季、第2季底全面關閉台北市三家系統業者包含長德、麗冠、萬象的類比頻道,其餘系統經營者則在2016年底完成提供每家戶數位機上盒;承諾全面數位化進度、有線電視數位化五年投資40億元、光節點投資8億元、提供高於中華電信規格但維持原有價格優惠,以及公用頻道及地方自製頻道發展經費投資5億元等等,最後同意此案過關。

NCC發言人虞孝成表示,該案從去年7月就提出申請,歷經六個月,公平會也以附加負擔通過,因此參酌公平會相關內容,予以通過。而NCC專委曾麗萍表示,這個案子遠傳並非投資方,如果事後查出遠傳有投資之實,將會對於12家有線電視業者違反黨政軍條款進行開罰。

針對時代力量質疑NCC今日火速將此案排入審議,有藉機闖關疑慮,NCC也表示,此案前後審核達半年,也召開過聽證會、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並沒有倉促通過一事,也沒有趁國會休會通過考量,而針對附加條款部分,也要求中嘉網路應該在內部成立專案小組,控管各項承諾事項執行進度,並每半年陳報NCC。

20項承諾明細:

一、不晚於2016年11月底、2017年第1、第2季底陸續全面關閉台北市3家系統經營者(長德、麗冠、萬象)之類比頻道;其餘系統經營者則盡最大努力於2016年底完成提供每家戶數位機上盒(至少一台機上盒)收視有線電視數位內容普及率達100%。

二、有線電視數位化5年投資40億元、光節點擴充5年投資8億元、寬頻上網升級工程(包括提升CMTS為DOCSIS 3.0版)5年投資6億元。

三、持續製播具有地方風土民情相關之節目及報導當地居民之主要節慶活動等,並且將製作數位生活教導或介紹的節目,讓收視戶能藉由節目簡介縮短數位落差。

四、提高地方居民對媒體的近用程度:12家系統節目製播設備逐年汰換為數位高畫質等級,評估規劃後續建置數位攝影棚之可行性。

五、積極參與「金視獎」評選。

六、對吉隆等12家系統經營者之公用頻道及地方自製頻道之發展經費預估未來5年投資金額共約新臺幣5億元。

七、本案涉及12家系統經營者,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皆已低於全國平均費用水準。

八、將依市場環境變化努力提供高於中華電信產品規格但維持原有之價格之優惠。

九、導入各種數位加值內容,以多元內容回饋收視戶,並讓收視戶自主選擇。

十、申請人應促使中嘉集團各系統業者借款資產比率健全,申請人未來亦不會增加各系統業者不當之財務負擔。

十一、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自製或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十二、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十三、不會以杯葛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放平台上、下架。

十四、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總體訂戶數(除法令許可外)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而頻道節目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

十五、未經通傳會許可,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不再增加持有其他有線系統經營之股份。

十六、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未經通傳會同意,不擔任申請書所載系統經營者以外之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十七、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向公平會提出相關事業結合申報並經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前,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

(二)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而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四)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而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共同經營,或將有線電視或頻道代理業務委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經營。

十八、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將配合通傳會之監理,落實承諾事項,確保健全經營及閱聽眾與員工之權益。

十九、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內部成立專案小組,控管本件各項承諾相關事項之執行進度,並每半年陳報本會。

二十、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未經通傳會核准前,不投資衞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包含新聞台、財經台。


文章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ncc-20-093026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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